(2017)豫0928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程书领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书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281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书领,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11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书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书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程书领酒后无证驾驶沪C×××××号蓝色江淮机动车,沿濮阳县梨园乡富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濮阳市忆华面业有限公司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程书领血液乙醇含量为84.6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书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井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查获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书领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书领犯危险驾驶罪成立。程书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书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藏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