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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武汉澳特玛车桥孝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武汉澳特玛车桥孝感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224号原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公司住址:咸宁市咸安区桥头路839号。法定代表人:王清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忠,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武汉澳特玛车桥孝感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湖北省孝感经济开发区孝天工业园澳特玛项目区。法定代表人:杨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诉被告武汉澳特玛车桥孝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洪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