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晓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君,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居住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明茹、崔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晓君在绿园区翔运街清水湾洗浴内,趁更衣室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史某的19号更衣箱撬开,将更衣箱内的黑色貂皮上衣、蓝色牛仔裤(无法作价)及100元左右现金盗走。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衣物价值人民币2200元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人岳某、王某、郭某证言、被害人史某陈述、被告人李晓君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庭认为,被告人李晓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晓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责令被告人退赔经济损失返还被害人。综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晓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晓君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退赔被害人史英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京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洪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