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甘素莲与被执行人何大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素莲,何大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甘素莲,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何大寨,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甘素莲与被执行人何大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甘素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大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大寨名下银行存款7338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审判员 陈捷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