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华建霞与王丽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建霞,王丽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473号原告:华建霞,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王丽芝,女,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建霞与被告王丽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建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建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