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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潘正杰、广西德胜环球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正杰,广西德胜环球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2号申请执行人潘正杰,男,1972年8月1日生,壮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赵俊东,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德胜环球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德胜镇。法定代表人陈龙辉,广西德胜环球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潘正杰与被执行人广西德胜环球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6日作出的宜劳人仲案字(2015)第34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潘正杰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32号。被执行人广西德胜环球铝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潘正杰300283.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广西德胜环球铝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广西德胜环球铝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桂1281执32号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杨培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