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梅春刚与刘恩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春刚,刘恩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春刚,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辉,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恩江,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上诉人梅春刚因与被上诉人刘恩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2016)内078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刘恩江于2017年4月12日以与梅春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恩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恩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刘恩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刘恩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 玺 发审判员 李 光审判员 张套特格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