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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天津造甲城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造甲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5民催3号申请人:天津造甲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外西侧。法定代表人:周加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天津造甲城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新疆立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川疆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票号为:4020005222597463,票面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和 颖人民陪审员  黄晓燕人民陪审员  李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启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