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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胡世树与余银兰、曹秋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树,余银兰,曹秋霞,朱志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478号原告:胡世树,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琳,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安,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银兰,女,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曹秋霞,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志成,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世树与被告余银兰、曹秋霞、朱志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1元,减半收取1705.5元,由原告胡世树负担。审判员  吴筱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