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胡世树与余银兰、曹秋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树,余银兰,曹秋霞,朱志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478号原告:胡世树,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琳,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安,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银兰,女,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曹秋霞,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志成,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世树与被告余银兰、曹秋霞、朱志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1元,减半收取1705.5元,由原告胡世树负担。审判员 吴筱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