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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6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邵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邵某,赵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301号原告:李某,男,住甘肃省西和县。被告:邵某,男,住甘肃省礼县。被告:赵某某,男,住甘肃省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邵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