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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饶保庆、饶翠霞等与上海国际汽车城颖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保庆,饶翠霞,饶珊,饶天旺,上海国际汽车城颖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1364号原告:饶保庆。原告:饶翠霞。原告:饶珊。原告:饶天旺。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保庆(系原告饶翠霞、饶珊之兄、原告饶天旺之子)。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颖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凌林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原告饶保庆、饶翠霞、饶珊、饶天旺与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颖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以(2016)沪0114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后,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颖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沪02民终9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保庆、原告饶翠霞、饶珊、饶天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保庆、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颖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饶保庆、饶翠霞、饶珊、饶天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颖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2、丧葬补助金30216元。方银春系四原告亲属。方银春于2013年11月15日进被告管家部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3月1日,方银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告应支付原告因方银春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对原告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缺乏依据。颖奕公司辩称,方银春以桂凤英名义进被告工作,方银春与被告系劳务关系,不认可工亡补助金。原告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竞合,原告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已获得赔偿,不得重复赔偿。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方银春,女,出生于19**年**月**日,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方银春与原告饶天旺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原告饶保庆、原告饶翠霞、原告饶珊。方银春的父亲方传绪、母亲肖和芝均已死亡。2013年11月15日,方银春进被告处担任保洁工作。2014年3月1日,方银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5年5月1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方银春死亡认定为工伤。被告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5)嘉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9日,该院(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632号行政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28日,原告饶保庆等人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费30706元。2016年4月5日,该会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1795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不支持原告饶保庆等人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2、2014年7月17日,肖和芝(系方银春之母亲,已死亡)、饶天旺、饶保庆、饶翠霞、饶珊与案外人何文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8月22日,本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426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方银春死亡赔偿金877020元、丧葬费30216元等。饶保庆等人已领取上述款项。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另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期间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方银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银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赔,被告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支付其近亲属工亡补助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方银春工伤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根据方银春工亡前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确定。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对于该部分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原告在因方银春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已获得丧葬费的赔偿,原告又因方银春工伤死亡主张丧葬补助金,系重复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方银春工亡的丧葬补助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颖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饶保庆、饶翠霞、饶珊、饶天旺因方银春工伤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539100元;二、驳回原告饶保庆、饶翠霞、饶珊、饶天旺要求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颖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因方银春工伤的丧葬补助金30216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国际汽车城颖奕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晨毅审 判 员  周逸敏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