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拓兆军与被告张先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兆军,张先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654号原告:拓兆军,男,汉族。被告:张先丰,男,汉族。原告拓兆军与被告张先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兆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