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772号原告:熊某某,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李某某,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7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以被告李某某已将借款60000元偿还,其自愿放弃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3000元的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成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