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勃辉与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勃辉,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214号原告:李勃辉,男,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被告: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隆盛西园4号楼5-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朝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中路339号。法定代表人:程家富,总经理。原告李勃辉诉被告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徐道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冬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