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6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李彩和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和,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6764号原告:李彩和,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北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05号华标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738377。负责人:何红娟。原告李彩和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李彩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彩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彩和负担。审判员 龙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荣佳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