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徐晓雷与付亮、付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雷,付亮,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徐晓雷,住延寿县。被执行人:付亮,住延寿县。被执行人:付刚,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徐晓雷与付亮、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徐晓雷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晨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