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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徐晓雷与付亮、付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雷,付亮,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徐晓雷,住延寿县。被执行人:付亮,住延寿县。被执行人:付刚,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徐晓雷与付亮、付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徐晓雷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5)延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晨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