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某1与吉玉洁、牛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吉玉洁,牛璇,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高某1,吉玉洁,牛璇,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288号原告:高某1,男,201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天津市宝坻区。法定代理人:高某2(系原告之父),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梁某(系原告之母),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吉玉洁,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牛璇,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与东环路交角处。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原告高某1与被告吉玉洁、牛璇、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物广场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1承担。审判员 高会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