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正斌与谢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斌,谢达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民初365号原告:吴正斌,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校,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达坤,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永新,平南县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正斌与被告谢达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正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校、被告谢达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永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正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利息36000元(利息计算: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30日)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由于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当时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为6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本息一起还清。随后,原告依约将6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由于急需资金使用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也不支付利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谢达坤辩称,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款60000元,而是双方做“六合彩”产生的赌债。被告把“六合彩”的赌注报到原告处,被告累计输到60000元时,原告便写好借条叫被告到原告家签名。根据法律规定,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30日,被告谢达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现金,被告于当天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本人因做生意资金不够周转,现向吴正斌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元正),借款期限一年,利息2.5%,到期本息一起还清,到期不还清的,本人负一切责任。借款人:谢达坤。借款日期: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庭审中,原告吴正斌称被告谢达坤于2016年11月间曾通过转账偿还了7000元本金。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达坤辩称其欠原告的60000元是赌债,因被告谢达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谢达坤自2014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已经偿还了7000元本金给原告,其还应偿还借款本金53000元给原告。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36000元(利息计算:以6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30日),由于《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只写有“利息2.5%”,无法证实此约定是否为月利率,视为对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原告,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综上所述,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53000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达坤偿还借款本金53000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吴正斌(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正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可汇至户名为:平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平南县支行;账号:10×××88)。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吴正斌负担100元,被告谢达坤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汇款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覃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杰appo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