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张文凡与刘祥才、河北绿农养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凡,刘祥才,河北绿农养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绿农红豆杉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672号原告张文凡,女,汉族,1956年1月24日出生邢台市桥西区026。委托代理人张建岭,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祥才,男,汉族,1950年9月23日出生邢台市桥西区311。委托代理人张旭辉、王锐霞,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绿农养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718号闻喜小区24号楼101,组织机构代码:08727585-8。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会强、康树春,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绿农红豆杉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魏县牙里镇牙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320179134Q。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会强、康树春,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文凡诉被告刘祥才、河北绿农养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绿农红豆杉种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凡诉称,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5月5日期间,被告刘祥才分别以河北绿农养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绿农养殖集团”)、河北绿农红豆杉种植有限公司(下称“绿农红豆杉种植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2万元和18万元,并以绿农养殖集团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72万元,以绿农红豆杉种植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款收据18万元。被告刘祥才以绿农养殖集团名义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固定利率为24%。被告刘祥才以绿农红豆杉种植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的借款增值利润为第一年增值40%,第二年增值100%,第三年增值200%,第四年增值340%,第五年增值500%,并统一向原告支付应得收益,不足两年按一年算,不足三年按两年算,以此类推。当时,刘祥才向原告夸大宣传,并承诺本人对该款负责。上述借款本金均有刘祥才个人收取,原告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交刘祥才手中和刘祥才个人银行账户。至还款本息之日,被告拒绝还款,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借故拖延至今。原告认为,被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已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已经违法。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祥才、河北绿农养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绿农红豆杉种植有限公司以合作协议的形式向原告集资,被告的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立东审 判 员 张臣合人民陪审员 范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