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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艳华与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枝江市水利工程处驻五峰长乐坪等三个乡镇土地第六标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华,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枝江市水利工程处驻五峰长乐坪等三个乡镇土地第六标段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200号原告:李艳华,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法定代表人:邹世清,该工程处负责人。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驻五峰长乐坪等三个乡镇土地第六标段项目部。代表人:秦德亮,该项目部负责人。原告李艳华诉被告枝江市水利工程处、枝江市水利工程处驻五峰长乐坪等三个乡镇土地第六标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李艳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艳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8.00元,减半收取计369.00元,由原告李艳华负担。审判员  叶正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