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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商丘帝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帝和置业有限公司,李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771号原告:商丘帝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吴志铿,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河南梁园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李新,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闫伟,职务: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帝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帝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帝和置业有限公司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帝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商丘帝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