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东风与刘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风,刘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5号申请执行人杨东风,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刘淼,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杨东风申请执行刘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6)川101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赔偿款45297.8元。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16)川101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支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义务,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011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奇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