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夏海东,吴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莲都区解放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1297-6。负责人吴庆青。被执行人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莲都区寿尔福路445号括苍大楼10楼,组织机构代码:66172008-0。法定代表人吴庆青。被执行人夏海东,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吴剑芳,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庆元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300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dsr_bzxr_q#一、被执行人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夏海东、吴剑芳在(2017)浙1102执217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夏海东、吴剑芳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70.5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巍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