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进加与林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加,林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6民初659号原告:林进加,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艺龙,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林进加与被告林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进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艺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进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艺龙返还借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林艺龙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6月27日向其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单交其收执。嗣后,林艺龙经催讨仍未还款。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林艺龙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7日,林艺龙向林进加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单交林进加收执。借贷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林艺龙未返还借款15000元。经催讨未果后,林进加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林艺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林艺龙向林进加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有林进加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林进加已依约支付林艺龙借款15000元,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即时生效。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林进加可在合理催告期限内主张权利。林艺龙经催讨后未返还借款15000元,应当承担返还尚欠借款的民事责任。现林进加主张林艺龙返还借款15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林艺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艺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进加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林艺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景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丹附: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