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汪艳、林亚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汪艳,林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30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519B。负责人:陈付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红,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汪艳,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林亚,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汪艳、林亚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汪艳、林亚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汪艳名下位于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66号(滁州·国际城花园)x幢二单元xxx室价值26万元部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艳、林亚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汪艳名下位于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66号(滁州·国际城花园)x幢二单元xxx室价值26万元部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建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