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2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黎炳权与陈兴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炳权,陈兴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5执2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黎炳权,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陈兴堂,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执行人黎炳权与被执行人陈兴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79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兴堂应向申请执行人黎炳权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80元、诉讼保全费1165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江门市××区××水镇××新村东××室商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商铺因属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705执24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陈兴堂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国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悦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