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晶晶与康国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晶晶,康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财保5号申请人:李晶晶,女,1996年2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引忠,系李晶晶之父,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古交市。被申请人:康国庆,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古交市。申请人李晶晶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康国庆驾驶的轿车一辆。申请人李晶晶的担保人李引忠以其银行存款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李晶晶的担保人李引忠银行存款30000元。(期限一年)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康国庆驾驶的轿车一辆。(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晶晶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