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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波、何德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何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何德忠,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何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何德忠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