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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霞浦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与张长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张长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372号原告:霞浦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奶康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亦挺,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长春,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本院受理原告霞浦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与被告张长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侵权所在地在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张长春户籍地在屏南县,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屏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屏南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康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