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魏小泉与黄家钿、包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泉,黄家钿,包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211号原告:魏小泉,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铝,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家钿,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莉,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小泉与被告黄家钿、包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小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铝、被告黄家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耀、被告包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魏小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家钿、包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和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月26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共23个月又27天为4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黄家钿、包莉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6日,黄家钿因投资古田县皇家壹号音乐会所(以下简称皇家壹号)置办设备急需资金,向其借款现金100000元,约定月利息2%。其当天将出借款100000元当面交给黄家钿,黄家钿出具借条。陈伟民作为见证人签名见证上述事实。后其多次催讨,但均无果。上述债务发生于黄家钿、包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黄家钿辩称,1.其没有收到这笔借款,即借条出具之后,魏小泉并没有将现金或相关款项汇给其;2.即使存在该借款,也属于皇家壹号集体股东对外借款,魏小泉仅起诉出具借条的黄家钿,程序上存在瑕疵。请求驳回魏小泉的诉讼请求。包莉辩称,1.同意黄家钿的第二点答辩意见;2.据魏小泉提供的借条,实际借款人是皇家壹号,借款虽发生在其与黄家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包莉对该笔借款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其与黄家钿于2016年4月22日登记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魏小泉提交的:1.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定;2.借条,该借条借款人处签名系黄家钿所写,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魏小泉提交的借条上加盖“古田县皇家壹号音乐会所”章,其认为皇家壹号在借条上盖章为在皇家壹号经手,认为其是将钱借给黄家钿,黄家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理应知晓“借款人”的含义,借条上其在借款人处签名,结合借条以及魏小泉陈述,可确认借款人为黄家钿。黄家钿抗辩借贷尚未发生,但其未做合理说明,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等事实和因素,可综合确认借贷事实已发生。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魏小泉请求判令黄家钿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讼争借款发生于黄家钿、包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对魏小泉判令包莉共同偿还讼争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黄家钿、包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魏小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26日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黄家钿、包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蕊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