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密市奇强制底厂与董昌福、姜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奇强制底厂,董昌福,姜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988号原告高密市奇强制底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东、张迪,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昌福。被告姜秀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昌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奇强制底厂与被告董昌福、姜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密市奇强制底厂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密市奇强制底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3元,减半收取2356.5元,保全费1658元,合计4014.5元由原告高密市奇强制底厂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