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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溪申请执行赵重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溪,赵重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7号申请执行人刘溪,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重庆,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溪与被执行人赵重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本院从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由赵重庆于2017年4月24日给付刘溪3300元,201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刘溪5000元,剩余部分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完。现赵重庆已给付刘溪3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刘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