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3438张家港市宝铖光伏有限公司与孙军、山东俊强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宝铖光伏有限公司,孙军,山东俊强光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438号原告:张家港市宝铖光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金芬。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志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被告:孙军,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山东俊强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金晶大道96号2号楼16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宝铖光伏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军、山东俊强光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宝铖光伏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宝铖光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宝铖光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宝铖光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