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6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国雷与彭素容、龚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雷,彭素容,龚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379号原告:陈国雷,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被告:彭素容,女,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龚力,男,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陈国雷与被告彭素容、龚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陈国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雷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国雷负担。审判员  齐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