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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况某某与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427号原告:况某某。被告: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望梅路9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翁某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中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某与被告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大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况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