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佳庆与王浩宇、胡春玲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佳庆,王某1,胡春玲,王美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023号原告:徐佳庆,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李晓辉,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2002年8月16日出生,学生,住开鲁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王浩父亲),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开鲁县。被告:胡春玲,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开鲁县。被告:王美琦,女,199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佳庆与被告王某1、胡春玲、王美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佳庆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佳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徐佳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