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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洋洋与被执行人张晨、胡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洋洋,张晨,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794号申请执行人张洋洋,女,汉族,1985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张晨,男,汉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胡伟,男,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洋洋与被执行人张晨、胡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晨、胡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豫170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晨、胡伟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祎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