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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刘艳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艳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9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职务行长。被告:刘艳平,女,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刘艳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