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张福明、河北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先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福明,河北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先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仿古一条街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明,男,生于1978年7月18,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西下关街8号建基公寓71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先林,男,生于1979年8月28日,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福明、河北保定建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先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张福明签订过劳务协议,更没有“若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务协议》纯属虚构,不能以此伪造的协议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河北巨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贺先林与被上诉人张福明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的《劳务协议》,约定上诉人将河北省满城区《建亨河畔》养老项目现场施工劳务全部承包给被上诉人张福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规定,劳务合同纠纷特指狭义的雇佣合同,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并非原审认定的劳务合同纠纷,而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在《劳务协议》中“若双方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属无效约定。故原审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河北省满城区,故本案应由河北省满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68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北省满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徐朝武审判员 王仲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