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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异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海山、王义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山,王义珠,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刘计,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陈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异248号申请人李海山,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申请执行人王义珠,男,195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被执行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柳河峪村北。法定代表人:刘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计,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被执行人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柳河浴村北。法定代表人:陈国才,该铁选厂经理。被执行人陈国才,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安市。本院在执行王义珠与迁安市马兰庄镇四方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马兰庄镇兴云铁选厂、刘计、陈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海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李海山与王义珠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告之送达的EMS快递的复印件。本院认为,李海山与王义珠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被执行人,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李海山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海  强执行员 ���兰金生执行员 谢  建  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  保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