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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丰强纸制品有限公司、宁海县天诚纸箱包装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丰强纸制品有限公司,宁海县天诚纸箱包装厂,薛跃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74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丰强纸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37350-1)。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沙地村。法定代表人:金良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武吉,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天诚纸箱包装厂(组织机构代码:74216608-5)。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薛岙。法定代表人:薛跃陆,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薛跃陆,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宁海县天诚纸箱包装厂厂长,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波丰强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天诚纸箱包装厂、薛跃陆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甬宁深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海县天诚纸箱包装厂、薛跃陆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海县天诚纸箱包装厂、薛跃陆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3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