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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闯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闯,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925号申请执行人:杨闯,男,1983年11月13日,满族,现住大连。被执行人:张强,男,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现住大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闯与被执行人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6)辽028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世文审判员  杨晋永审判员  于明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传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