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2执2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中雨与王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中雨,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中雨,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生,住建湖县。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1969年1月2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中雨与被执行人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王兵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王兵所有的位于大丰区汇坚国际商贸城4幢110、111、112、113室房屋。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