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罪犯辛大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大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188号罪犯辛大大,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5日,中专文化,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现服刑于甘肃省甘谷监狱。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麦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大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997.03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考分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2006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刑满释放。本院认为,罪犯辛大大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故对其减刑依法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大大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润花审 判 员 赵 冰人民陪审员 邵作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卜航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