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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法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临尧法执字第20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账户6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张洪涛执行员  余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