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法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临尧法执字第20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账户6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张洪涛执行员 余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