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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阿某某某、马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某,马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52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某某,曾用名阿苏莫古,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喜德县。2016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某,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喜德县。2016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某、马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吉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某、马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日7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某、马某某某伙同一男子及一女子(二人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国际商贸城2区*号门*楼*街*号门店前,由被告人马某某某和另一女子望风,被告人阿某某某和另一男子破门进入该店铺内,后盗走毛巾25包。经鉴定,被盗毛巾价值人民币6720元。被告人阿某某某、马某某某于2016年12月3日被群众抓获。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某、马某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阿某某某、马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阿某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前期自报其姓名为阿苏莫古,其伙同被告人马某某某于2016年12月3日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国际商贸城盗窃棉衣时被挡获。同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对二被告人盗窃棉衣一事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毛巾系被害人王某某所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物品样品照片,监控视屏截图,现场照片,送货单及金亮怡上海(香港)金亮怡纺织品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身份信息,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汪某某、刁某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阿某某某、马某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某、马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某某某、马某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作用相辅相成,本案不分主从犯,按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量刑处罚。被告人阿某某某、马某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马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阿某某某、马某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林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