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泰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泰光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258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傅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光全,女,生于1937年8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泰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泰光全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联系均无法找到被告,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起诉。应缴案件受理费699元(缓交),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文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帅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