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海燕与焦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燕,焦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200号原告:赵海燕,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被告:焦飞,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B座7-9层。负责人:梁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海燕诉被告焦飞、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江 雪书 记 员 杨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