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江水、王亚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江水,王亚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江水,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蔡振华,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亚围,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亚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亚围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江水借款人民币11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执行费人民币1670元,但被执行人王亚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王亚围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亚围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账户余额极少,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亚围有其他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王亚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现查无被执行人王亚围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蔡江水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亚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