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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孟苋彗与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苋彗,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孟苋彗,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金辉,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苋彗与被执行人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74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6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因被执行人所有的XXX号江铃牌、XXX号大众汽车牌车辆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辖范围,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车辆不预查封,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